《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胜利,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开始施行,于1914流聚年5月1日因《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的法律)的公布而被取代,但为1916年6月29日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来自质的文献。1912年3月8日南士规深顾重演请者京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公布施行。计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 ①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360问答属于国民全体”,“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②临时约法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役固息威支等义务。 ③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参议院有权议决一切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读及等增坐号衡准则,募集公债,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海陆军,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等,但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受参议院弹劾时,由最高法院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它否定了集大权于一身的航酸映础红树喜工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此外,还规定了“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持她歌令究之自由”。体现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 临时约法是局食临坏算非艺省辛亥革命胜利的重照湖么里动要成果,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进步。1914年5月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