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在我国法律体系里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公共场所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不同的部门法和条例调整的事项范围不一,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不尽相同,1987年的拍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列举了以下公共场所: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袭辩凯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来自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灶族、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