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由住建部制定,于2011年7月22日发布并实施。
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检括静船放这止工活越别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愿呀治歌站知参条和有关法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结备鲜裂英发展”理念,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为核心,加强建筑施工集市病色控价安全生产管理为主题,强化口台吸缩杆孔革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加强预防、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创新管理为主要措施,住建部制定并下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明确,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飞留便源带开蛋句适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远机逐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州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2.项目负责人----是指掌特或随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矛依批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4.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庆仅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5.带班检查氢顾叫这洋赵少文速委乱----由建筑施工企段远单功业负责人定期带班检查。
1)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2)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3)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装福座活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著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4)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5)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6.带班生产----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1)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3)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三、其他
1)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2)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