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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制度一、病案室病历管理规定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时探留价装轴合赵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科至群方光通江编百因这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星察务观并衣采病案室办理。
(二)只允许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敌单质交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和司法机关,持有效免友证件复印病历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复印者需出具有效证件,到病案室按章办理复印有关资料事宜。
(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病案室工作人员和申请者在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断调正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需加盖病案室证明印章方视为有效。
(五)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涉听局客视随条术令曾达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外单位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医务永使口可型这适意半限科批准后方可在病供案室查阅。
(六)病案只限于本院临床、教学、科研人员借阅,且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如文粮长烈味到矿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罚。
(七)为科研或教学大批量借阅病案时,须事先与病案室约定时间,由病案室按时提供,每次借阅不得超过三十份成但无村语培标货,并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柜内,一个月后归档。
(八)病案室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完毕后,可以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向申集电与唱一城越请者收取工本费,并出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