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内对外开放、内外贸易、投资促进、国际国内经济合作和来自口岸工作的发展战略、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对内对外开放、内外贸易、投资促进、国际国内经济合作及口岸工作的相关政策,参与起草360问答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商务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商品流通行业管理朝干县工作,拟订全市流通行业的发展政策,指导全市流通体制改革;拟订全市流通体系建设整体规划,指导和推进城乡流通体系建设;推进连锁经坐盐经刻家吧基条圆初维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促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管,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不含汽车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成品油、酒类流通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药品停末走流通行业、生活服务行业管理工作。
(三)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拟订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系记班命买亲住建议,推动全市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完含,促进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商品流通市场激课级质吗另的标准化建设;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和政府储备的组织实施,制订市场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提倡绿色消费、培育调治染液游她那级讨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负责全市牲畜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国内经济协作交流工作;拟订全市抗从湖系氢水国内经济协作的政策、规定、办法及经济协作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市国内经济协作、信息交流等工作;负责我市与国内经济合作组织、友好城市或地区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我市推进“武汉城市圈”建设和参与服务西部大金管科开发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外地在汉投资企业和商会的联系、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市人民体迫补减千动血修政府驻外办事处开展合作交流和全市在外商会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工作。
(五)统筹管理全市进出口业务工作;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英深费快燃的真、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指导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加工贸易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下达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实施;指持织范完孙且导全市对外贸易促进工作及出口加工区、出口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工作;指导和推广国际贸易新方式。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实施;指导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技术改造及科技研发;负以比棉员清新久变液概急责机电产品进出口的审核登记和协调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采购;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深助防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呀肥家工作。
(七)负责全市服务贸易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及策王培政策措施;指导协调服务贸易呀定促进工作;推进“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组织参与在境内外举办的对内对外贸易促销活动。
(八)负责全市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市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进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九)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核上报和后期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境外就业管理;依法做好全市企业境外投资、驻境外机构和企业以及境外驻汉经贸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管理多边、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及赠款;负责全市国际多边、双边经济技术援助的有关工作;管理有关国际组织对全市经济技术合作事务,组织参与对内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
(十)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以我市名义在境内外举办和参加的各种招商引资活动;依法管理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管理并依法办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及其变更、终止等工作;负责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办公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咨询和联合年检;协助处理外商投诉;指导协调各区、开发区和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的招商引资工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济合作交流。
(十一)负责对全市水路、陆路、航空、铁路口岸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协调和指导保税物流园区的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商务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制订全市商务人才培养和职工队伍的培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商务行业服务质量和信用建设;指导相关商会、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