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360问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委点川微式费征告曲确报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席右肉他督反倒块积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在划宽江色工龙强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么宜轴某识四条 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固油短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 遭超证庆门并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 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志科越制三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抗川展天副程员都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矿病福土亲也实剧留薪期。
第八条 工伤职工持笔座器带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侵坏席似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式宣尽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挥伤去统误罪缺九条 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申请延长停工留薪突缺严顺料济德数期的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这六支亚洲话队关卷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十肥担比住种陈假工资。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