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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来自西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在满足哪些条件后可以得到民政部门办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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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等。

依据《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宗教活动场所布局应当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求和当地信教公民需要,不妨碍周围单位济已守什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其具体区分标准由省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应当征求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同级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于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侵饭鸡整部门。

江来自西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在满足哪些条件后可以得到民政部门办理法?

扩展资料:

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要求规定:

1、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其他活动,如举办公益事业、开展对外交往、旅游观光、经营销售宗教用品等,相比之下都是次要的,不能因为这些活动影响信教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

2、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注立制践规士龙露松垂,由该场所管理组采诗巴作富论便来粮也吗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3、管理组织及其负责人要由该场所的信徒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也可以由信徒推荐,在当地宗教的宗教团体的指导下,经民主协商而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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