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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稳定性

法的稳定性解释如下十:

法的稳定性,指法在颁布生效以者何赶前区请皇起井开奏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详细解释:

(1)所谓法的连续性,是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和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有它的一定的连贯性。法的稳定性是指法律不要轻易变动,不要频繁地创、哪贵改、废;法的连续性是指法律创、改、废的时候,要保持其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一贯性,前后法律不要在法律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上产生质的变化。

法的稳定性

(2)法的稳定性就是指法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如果法律改动频繁,人们就会无所适从,这对于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对于人们社会生活的安排和思想心理的适应会造成极大的不便。当然,法的稳定具宁大略众且文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保持法的稳定性,旨在适应该时期经济结构、生产力的增长以及整个政屋杆治社会关系相对稳定发展。它是立法上必须重行地并块门先久立视的原则之一,是社会稳定有序所必需的。法的稳定性是相对稳定,并不意味着不能及时修改或废止一些规范。

法的稳定性

法的稳定性指的是法一经颁布生效,就应在一定时期内相对保持其有效性和不变性,而不应朝令夕改。

随着社会经济与政治来自状况的发展变化,立法者也应积极、慎重地修改、废止那些已经过时的法律规范。因此,法的稳定性与适时变化相结合,是法发展的重要特点和规律,也是法学研究的考染地沿群根丝重要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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