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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运动健将的待遇

问题补充说明:

国家级运动健将的待遇

厦门市优秀运动员招收引进、在训待遇、退役安置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优秀运动员招收引进、在训待遇、退360问答役安置的管理,根艺改余一才种证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办理正式招收手续、工资关系在体育系统灯改刚培升约运动队且工资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运动员,不包括职业运动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优秀后备人才为:运动年龄符合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选材标准》的要求,且形态、机能、健康、心理和运动素质经综合评估属优秀的后备人才。

第二章优秀运动员的招收引进

第五飞过法条根据体育竞赛需要,能径待级测劳兵密须代表厦门市参加省级以上久阳维措构心景评困理美比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优秀运动员引进。

1、获国际健将、健将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优苗计送十在另犯;

2.获全国三大赛前三观吸商谈剂型门名及以上名次的。

国际健将、健将,应以《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为准》,比赛成绩应以获奖证书为准。

全国三大赛指全运会、全国冠军赛和全国锦标赛。

第六条身体健康,无家族遗传病史、无传染病史和无有碍运动成绩提高的其它疾病,年龄符合优秀后备强读出春械苏人才选材要求,且具被这存议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优秀后备人才引进或招收。

1、身体形态、机能、运动素质、基本技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选材标准,且属优秀的;

2、获得全国青少年同龄组比赛前八名,有培养前途的。

身体形态、机能、健康状买陈矛况、运动素质和心理素质须经市体育局所属的科研医务部门和训练管理部门的检测。

后备人才的年龄应符合色土督例乎课最独行线下列要求,田径12-17岁;游泳7-15岁;羽毛球9-14岁;乒乓球8-12岁;跳水7-12岁;举重11-17岁;射击14-18岁;射箭14-18岁;帆板待指装16-18岁;皮划艇15-怕奏干补投土北绿钱衣17岁;赛艇15-17岁。

第七条 优秀春占步益编活矿宽后备人才引进的程序

1、教练员物色的优秀后备人才须经过6个月的试训,试训期满,由科研医务部门来交基律进行体检(见附表1),体掉待声句省却浓香检合格者可参加集训。

2、优秀后备人才集训期为12个月。集训期满,由科研医务部门和训练管理部门进行运动机能的综合测评(见附表2一7),符合要求的协顺片步而,准予报调。

3、报调革错月溶动很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确属优秀后备人才的,准予正式入队并向编制部门申请编制,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凡正式录用的优秀后备人才,其户口迁入厦门市优秀运动队集体户,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入户手续。

第三章 优秀运动员的待遇

第九条优秀运动员待遇由体育津贴、等级运动员津贴和成绩津贴组成。

第十条体育津贴

1、临时体育津贴。报调试用期的优秀运动员,每月发给200元。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2、体育津贴。已办理正式入队手续的优秀运动员,从入队当月起,每月发给800元的体育津贴。

第十一条优秀运动员技术等级津贴。国际级运动健将每月1500元;国家级运动健将每月1000元;一级运动员每月700元。

第十二条成绩津贴

1、优秀运动员成绩津贴,根据其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所取得的最高获奖名次,按附表14的标准执行。

2.优秀运动员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批认可的,可比照享受同一级别赛事第二名的成绩津贴。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按低于主力队员一个档次的成绩津贴标准执行。

3.领取成绩津贴的优秀运动员,获奖名次有提高的,可按提高的名次从下一年度一月起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其中,首次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比赛冠军的优秀运动员,从取得成绩的下月起领取相应比赛的成绩津贴。下一年度再次获得相应比赛第一名时,从取得成绩的下月起按第二名到第一名的津贴差额增加成绩津贴。一年内获得多项获奖名次的,按其中最高一项名次确定成绩津贴。

4、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比赛名次的优秀运动员,在两年内未达到本人原获得的比赛名次,则成绩津贴从第三年一月起下调一个档次。成绩津贴下调后的当年,仍未获得原有名次的,则从下一年度的一月起,成绩津贴再下调一个档次,以此类推。再次比赛获得名次高于下调的名次,则从下一年度一月起按新获得的名次享受成绩津贴。

5、优秀运动员因伤病在两年内不能参赛的,须办理退役手续。

6.优秀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被查处,受停赛一年处分的,扣发其一年的成绩津贴和等级津贴。

第十三条优秀运动员在训期间,执行优秀运动员的待遇,其档案工资予以保留;优秀运动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费用以其档案工资标准缴交,个人缴交部分从其在训待遇中扣除。

第十四条优秀运动员在训期间由单位统一组织,个人自愿缴费,参加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设立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

第四章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

第十五条优秀运动员退役需按有关程序呈报市体育局批准。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待业期为半年,待业期不计算运龄。在待业期内只发给体育津贴。半年后其人事关系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六条优秀运动员退役实行货币化安置。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费由退役成绩安置费和退役运动年限安置费组成。

退役成绩安置费发放标准按附表15执行。

退役运动年限安置费。国际级运动健将每年10000元;国家级运动健将每年8000元;国家一级运动员每年6000元;未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等级标准的退役运动员每年5000元。

第十七条优秀运动员退役后由厦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安置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不享受退役安置费;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退役的优秀运动员,不享受退役安置费。

第十八条优秀运动员退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除名处分,不享受退役安置费。

1、优秀运动员申请退役未获批准擅自离队的;

2、优秀运动员未办理任何手续代表其他省(市)参赛的;

3、优秀运动员经批准退役,待业期满无故不离队的;

4、优秀运动员因严重违法被拘留、劳教、判刑的;

5、优秀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被查处,受停赛二年处分的。

第十九条退役的优秀运动员领取退役安置费后又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招收的,其工资待遇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重新计算工龄。

第二十条退役成绩安置费以在训期间获得的最好成绩一次性计算。

第二十一条运动年限从报调试用之日起到正式批准退役之日止,按实际年限计算到月。

第二十二条优秀运动员退役后,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发给退役安置费。

第二十三条退役安置费的发放,于正式批准退役后其人事关系、户口关系办完转移手续的次月执行。

第二十四条未满16周岁的退役运动员,由父母监护并领取退役安置费。

第二十五条引进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必须以代表我市参赛取得的运动成绩计算退役安置费。

第二十六条优秀运动员的在训待遇和退役安置费由市财政局统筹解决。优秀运动员取得的一次性退役安置费收入,其收入在厦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优秀运动员在训待遇及退役安置费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给予调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执行的有关运动员管理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13表略

附表14附表

优秀运动员成绩津贴标准

单位:元/月

名次比赛名称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奥运会35003300320029002800270026002400世界锦标赛世界杯30002800270024002300220020001900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25002300220019001800170015001400全运会22002000190016001500140012001100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180016001600120011001000880700全国青年锦标赛150013001200900800700500400

附表15

优秀运动员退役成绩安置费

单位:万元

竞赛名称金牌银、铜牌4―6名7―8名奥运会30252015世界锦标赛世界杯25201512亚运会20161210亚洲锦标赛亚洲杯161410全运会141286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121086全国青年锦标赛1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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