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举报人:李xx,男,19xx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洮南市xxxxxx。电话:159xxxxxxxx
举报人:孙xx,男,19xx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电话:158xxxxxxxx
举报事项和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追究富源来自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侵占财产罪、贪污罪并请求责令被举报人返还20xx年始至20xx年的粮食直补款并发给360问答直补款存拆继续给付直补款。
事实和理由:
举报人及家属系属于xx村的村民,有户口本、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证。举报人享有其他村民同等待遇,中央粮食直补款自20xx年始开始直补。然则被举报人等利用职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贪污、侵占举报人等国家粮食直补款数万元且现在仍在继续犯罪。
举报人等数十次主张权利至今未果,无奈,根据《宪法》和《刑法》二百七十条和利三百八十二条及全回格序告其评句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依法向贵机关举报,请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依法返还直补款并如下请求。
此致课广止铁家。
公检法机关并致人民政府。
举罪当耐而足门报人: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