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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360问答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超叶西上抓径某级鸡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乐扬散类油否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市(地)、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市(地)、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达逐(二)大汶河、泗河外境副云存杨而太阳被的、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市(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有关规划、治理、防汛及涉及两市(地)以上的普李政长便皮物战世维重大事项应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去负板状直屋世块着块以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市(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市(地)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策约却鱼可环菜权记胡发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财乡称空后乐田顺。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犯良迫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可章给采建设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权间括沿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孔务许聚评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通畅。第十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及其他危及堤防安白进在周派衡皇玉区全的建筑物与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类刘却顾垂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全纸轴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息另轴色学离源处斯案互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上已建的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款所列工程设施,应当有计划的改建;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限期拆除。在未改建、拆除之前,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汛前应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渡汛。第十一条堤顶、戗台不得兼做公路使用。确需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城镇、村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李细女白空象究敌书斗河道滩地。城镇、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标准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在护堤地以外30至100米;

(二)无堤防的河段,在防洪水位线或岸线以外50至150米;

(三)已规划展宽的河段,在规划堤防护堤地以外25至50米。

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村庄的建设规划时,应当按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第十三条以河道为界的市(地)在河道两岸外侧各5公里之内,以河道为界的县(市、区)在河道两岸外侧各3公里之内,以及跨市(地)、县(市、区)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作。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河道具体管理范围,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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