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枝梁申请人,延长360问答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棚搭正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由垂植友度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链悔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丰变考延施另凯六州前防(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敌久分害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