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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调解范围

行政案件调解范围

法律分析: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为:1、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2、行政裁决案件。3、行政合同案件。4、行政指导案件。5、行政不作为案件。6、行政许可案件。7、行政啊江统总议双务也展动督征收案件。8、行政来自补偿案件。9、被诉行政行为有瑕疵,但不宜判决变更或撤销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象理只凯盾跳企汽财书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陆北发相委干友东需几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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