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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安置新政策

复员军人安置新政策

2018年复员军人安置新政策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下面跟着小编来看看2018年复员军人安置新政策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

各地各类单位接收安置责任

“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

  二

岗位安置保质保量

对国有企业接收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地区(设区市)的岗位给退役士兵,以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岗位质量,方便退役士兵工作生活。同时,规定中央企业岗位不计入属地提供的岗位数量,实现安置地政府提供的实际安置岗位数量要多于退役士兵人数,确保退役士兵有更多选择岗位的机会。

  三

放宽接收安置限制

明确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同时,规定县级安置任务较重的可由市级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市级安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统筹调剂安排。这一规定,将有利于帮助兵员较多、安置较重的市县完成年度安置任务,使退役士兵得到较好安置。

  四

允许灵活就业

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后又放弃的,允许选择灵活就业。

地方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提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这一规定是对由政府安排工作方式的有益补充,给予退役回到地方后有自主就业创业意愿的士兵更多选择,鼓励他们大胆干事创业。

  五

待安排工作期间享受保险政策保障

按照原有政策,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政策保障。

但新的《意见》明确规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这一规定填补了退役士兵安置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政策的空白,实现了退役前后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接续的无缝对接,将对保障退役士兵权益起到有力支持。

  六

突出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一是提高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标准。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直至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相对于以前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规定,这个新标准操作性更强,保障水平更高,能够较好地保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

二是规定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三是规定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七

考核和问责工作落实情况

强调将此项工作列入相关表彰考核范围,加大督导检查,对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同时,《意见》还提出对表现优秀、在不同岗位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要作为先进典型予以宣传表彰;对具有拒不服从安排、弄虚作假骗取待遇、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退役士兵,要依法依规取消安排工作或安置待遇。

当然,政策制定是顶层设计,真正的落实还需要多方的努力,让政策普及,让政策的.细则落到实处,这需要所有利益相关方以及全社会的共识。

该《意见》已于7月27日正式下发,距离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仅103天,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调研、起草、下发,可谓高效。

这个《意见》很重要的一点是建立了考核和问责机制,要对那些落实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问责和处罚。这也正是广大战友希望看到的,好政策关键在于落实。

让军人成为社会尊崇的职业,是一个需要多方努力的系统工程。我们希望退役军人事务部能打通更多的关隘和壁垒,出台更多的好政策出来,惠及更多的退役战友。

一日是军人,终生是军人。愿每一个战友在离开部队后都有属于自己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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