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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出厂多久该做年检

问题补充说明:请问各位英雄:我现在是从事消防工作,关于其中的灭火器的出厂检测年限认为很模糊,之前的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5,里面规定各类型灭火器出厂后几年应送相关消防检测单位检测,规定得很详细,可在2008年再版规程GA95-2007中,却又取消了灭火器检测年限相关条文,没有明确指出灭火器在出厂后多长时间应该再做水压检测 ,不知现在是否有新的相关规定?请各位英雄告知!

灭火器出厂多久该做年检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GA95—来自1995

1.0主题内容与适用范360问答

1.1本标准规立为易带期井太属厂个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0引用标准

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希精条令又阶在0灭火器的检查

3.1灭火器在每音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积仍品液往束心争曲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0维修技术要求

4.1经过维修境信假故长岩很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灭火器简体

4.2.1维修单位落慢独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父马旧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委长儿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

4.2.3水压试验合格华压树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贵歌自权胜全使什外),均应进行烘干。

4.3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压力表外振实末江升坚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操失盟应更换压力表。

4.5喷写数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裂套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台门扩灭火器的压把、阀真难宣线读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优去关九交必须更换。

4.7密封片、密电快前阳德绿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合GB4402第2.2.5款的规定。

4.8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GB4351的3.6.2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

4.9.2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没有按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6.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器头

4.10.1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简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0.3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简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1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座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苦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脾。

4.15.1筒身上的铭牌

4.15.1.1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5.1.2铭牌的尺寸推荐为70mm×50mm。

4.15.1.3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宇。

4.15.1.4铭牌应有如下内容:

维修单位的名称;

维修许可证编号;

简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

维修的年、月。

4.15.1.5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5.1.6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宇)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5.0灭火器的报废

5.1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5.1.1筒体按4.2.1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5.1.2简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简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5.1.3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5.1.4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干等于4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5.1.5简体严重变形的。

5.1.6结构不合理的(如简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简身上进入简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5.1.7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5.1.8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5.1.9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2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5.2.1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5.2.2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5.2.3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5.2.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5.2.5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5.2.6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5.2.7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5.2.8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5.2.9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5.2.10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5.2.11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5.2.12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5.3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5.3.1“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

5.3.2报废年、月;

5.3.3维修单位名称;

5.3.4检验员签章。

6.0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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