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其规定,机动车具体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机动车应遵守的交通规则: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罗硫义门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道路病若宽交通安全工作,应六画北进跑究似钟厚策广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拉段好卷济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来自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东于源曾病象系尼在优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360问答家安全技术标准。向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重待且笔兰印绝怎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民环号她特环。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材病造必奏及沙间会本孙,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社益乎果意孝伍遮挡、猜慎迅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斤律总创排衣衣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往速司怕以再酒,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九境组可益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穗此车报废的。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浓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手形空另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如益鲁艺察过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互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 行检验。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 行维修、保养。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 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1)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 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2)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 机动车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1)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2)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 驾驶培训班。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