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4日,亳州市蒙城县乐土镇发生一起致3人死亡、2人重伤的灭门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7月18日在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检方首次承认证据有瑕疵。
2014年1月10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无罪。 2014年3月1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代克民等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5月21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代克民60.559805万元;李保春获赔数额与代克民相同;李超因被早关一天,比另两人多了182.35元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
2014年8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撤销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亳法赔字第00001号国家赔偿决定,由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代克民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34437.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0元;撤销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亳法赔字第00003号国家赔偿决定,支付李保春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34437.47元(2663天×200.69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0元;撤销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亳法赔字第00002号国家赔偿决定,支付李超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34638.16元(2664天×200.69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0元,驳回赔偿请求人代克民、李保春、李超的其他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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