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该《办法》共14条,其中,第四、五、六、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他规定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想要了解更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信息,请点击: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百科
2012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该《办法》共14条,其中,第四、五、六、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他规定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想要了解更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信息,请点击: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百科
扫一扫,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