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销售许可行为,加强民爆器材经销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爆器材包括各类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凡在广东省境内从事民爆器材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
(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民爆器材经营。未取得《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民爆器材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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