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经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正,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修订,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43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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