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残废时取得的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身体残疾之一,以本附约的保险金额为限,按表中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仅给付严重的一项。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按当年度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在每一保险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附约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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