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国,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于河北唐山市,汉族,宁夏党校大学学历。原系银川市西夏区党委原副书记、区长,住银川市。
2016年1月28日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执行逮捕。 2016年1月27日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被告人李维国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5月被罢免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2016年5月26日提起公诉。 2017年1月12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00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14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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