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大丰市原副市长陈兴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兴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兴自1997年至2006年12月在担任大丰市财政局局长和大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6次收受、索取大丰市盐务局副局长杨德宽和江苏天润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殷如翔等人贿送的人民币12816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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