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规范高等 学校 命名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高校 设置工作实际, 教育部 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并正式印发。《暂行办法》适用于发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 本科 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发厅〔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教育 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校设置工作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8月20日
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为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第二条 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
第三条 高等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确定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
第四条 本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大学”或“XX学院”,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或“XX高等专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大学/职业大学”。可以根据学校所在地域、行业、学科等特点,冠以适当的限定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