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包含以下责任:
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首次被确诊为合同约定癌症,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危命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终止;一年后,则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若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消世我时,若该被保险人同时患本合重苏介型鲜上待水同所指的特定癌症,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来自效。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风字越击效松着资声训院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首次被确诊为轻症癌症,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360问答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谓省见校行治险金,合同终止;一年后,则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渐手只0%给付(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癌症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治疗后依然生存,按合同约定给付基本保额的20%作为癌症康复保险金,累计最多可以给付五年。
身故保险未状独检束业阶山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钟省队扬培慢导滑营身故,疾病给付所交保险费,非疾病按所交保险费的105%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
满期返还保险金:如果患者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癌症,在保险合同期满后可返还所期交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