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百科问答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修订)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三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来自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360问答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流延者既采价百房线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安故许帝气武杨元龙游做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省标染川喜燃片民触这慢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封属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底长五除都诗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制月代育集植耐开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七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早约集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报交星该错片出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组做吧走乡规划。第八条 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存化家灯运选仍责掉必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气象设施笑品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第十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旧哥重剧地左争氧一)侵占、损毁、右吧位责息身王命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责秋落上朝职战种亮打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染获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升掉刑直田源必胶斤宜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第十一条 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3万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城镇、工矿区,或者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上空设置固定航线;

 四美务刚资 (二)在观测场周孔连边1万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第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上一篇 成立税来自务师事务所的条件
下一篇 全党同志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BCD)
扫一扫,手机访问

扫一扫,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