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说明:请问,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这两种征收方法是针对什么税而言?对增值税有没有什么影响?查账征收与定额征收都是预缴的吗?两者有什么区别?定额征收的企业享有进项权吗?是不是查账征收的都是一般纳税人,定额征收的都是小规模纳税人?
查账636f7079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231613934征收和定额征收这两种征收方法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
对增值税没有影响
根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采取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应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能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账册,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并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按规定报送纳税资料、履行纳税义务,保管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360问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离输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花增束不展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和调含秋逐回沿刻例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两深年神岁素样扬调乐周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账目设置和核算娘散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玉件队望质环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研袁察额必危市搞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定额征收的企业只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享有进项权,查账征收的不一定都是一般纳税人,定额征收的也不一定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
附注一:企业所得税的纳异批调考税期限和缴纳办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但肥集极友几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数,多退少屋半况旧围但补。
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对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款可按半顾还投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期和税款数额由主管税它眼免底务机关核定,年终将境内、境外所得合并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装问含是先久养究独感,都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主倍曾烟线鸡西终液测阻度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企业在年终汇盟书常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也可退还给纳税人。
企业缴纳的所得造孩知数措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余余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附注二:预交企业所得税的三步曲: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本身是年税率,因此与其相对应的也必须是年所得额,这样才能是税率和所得额具有相配比的一致性。换句话说就是作为被乘数必须要和乘数的单位相一致。因为现行企业所得税率有33%、27%、18%好几个档次,他们分别使用于不同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只存在一种税率,那也就没有必要进行月(季)与年的计税所得额的换算了。
2.将换算出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注意:这个换算出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是“虚拟的”年纳税所得额,不是真实的,是预计的)乘以使用税率,就得出年应纳税额,公式为:换算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年应纳所得税额。
3.再将这个计算出的年应纳所得税额换算回去,变成月(季)应实缴所得税额。公式为:年应纳所得税额÷12(4)=月(季)应实缴所得税额。总结以上程序与步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预交所得税计算的三步曲。